《管理办法》指出,通过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同时,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实行相应激励或惩戒制度。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价一次。
《管理办法》提出,对列入“红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采取相关激励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相关监督和惩戒措施。同时,鼓励失信“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取得社会认同等方式修复信用。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明确一年内不可修复信用的相关情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管理办法》明确,在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监督管理中,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其认定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各认定单位应规范、客观、公正地认定上报建筑市场“红黑榜”信息,对认定上报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