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 建筑物命名更名 实行申报审核制 度。 一般 不得冠以“天下”“环球” 等词语。 以 高层建筑物 为主的建筑物 不得以广场命名 。 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 一般不予更名 。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物名称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构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建筑物名称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陕西省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公告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22〕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且产权明晰的住宅区、楼宇。
第三条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备案确认)前,应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
第四条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归口管理、属地负责、同级备案公告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
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命名、更名申请书;
(二)能反映建筑物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的资料;
(三)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相关报告。
申报建筑物更名时,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原名称批复相关资料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民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新审批的建筑物命名、更名情况上报至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参照《陕西省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公告办法》规定提交相应资料。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标准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
第八条建筑物标准名称专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字词;
(二)应符合建筑物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品质等特征;一般不得冠以“宇宙”“天下”“环球”“国际”“世界”“亚洲”“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万国”等词语;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避免使用生僻字。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纯数序词、汉字与数字组合、非文字符号和虚夸、离奇内容的字词;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建筑物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建筑物名;
(五)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或其简称;
(六)不得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字号名称;
(七)不得使用汉译外语词、外文书写词;
(八)不得使用古代帝王称谓以及历史上官衔、职位名等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九)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和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
(十)全市新命名的建筑物名称不得与原有建筑物重名,并避免同音;
(十一)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十二)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的词语。
(十三)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的名称,认定原则和标准参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七部门制定的《不得使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原则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标准名称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性质、规模,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通名应当与其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区域环境相一致。
(二)可使用的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庭、舍、庐、居、邸、筑、坊、里、院、宅、府、榭、轩、阁、村、新村、广场、中心、街区、小区。通名前可以添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以丰富意境。
(三)通名适用范围:
1.楼:指10层以上高层和大型独栋(含裙楼)楼宇;
2.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
3.园、苑:一般指有一定绿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在内的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4.城:指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5.宫、馆: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
6.庭、舍、庐、居、邸、筑、坊、里、院、宅、府、榭:一般指占地面积、建筑规模较小的住宅楼(住宅区)、商贸类建筑;
7.轩、阁: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建筑物;
8.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积、建筑规模较大的住宅区,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9.广场:指有宽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物(群)。以高层建筑物为主的建筑物不得以广场命名。以“广场”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
10.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以“中心”作为通名的,可在名称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务中心”;
11.街区:适用于以一条主要道路或若干道路为核心,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娱乐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本市市区适用于城墙范围内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城墙范围外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上述特征的建筑群。使用该通名,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金融街区”;
12.小区:一般指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建筑不应少于2幢。
本条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
(四)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XX大厦广场”等。
(五)不得使用行政区划通名、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作为建筑物通名。
(六)不得使用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如“特区”“首府”“学府”等。
(七)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应符合通名规范,区分内部组团区可使用数序词或方位词,如“××花园一区”、“××花园二区”,“××商务城东区”、“××商务城西区”等,但不得使用“A 区”、“B区”等罗马字母表述。
第十条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命名后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建筑物名称名不符实的;
(三)建筑物的主要产权人、主要功用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名申报不予受理:
(一)建筑物产权人对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建筑物产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名后,注销原名称,方可使用新名称。
第十二条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名称: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五)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共出版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擅自进行建筑物命名、更名的,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有审批该建筑物名称权限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筑物命名、更名、备案、公告等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2019年5月28日发布的《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市民发〔2019〕144号)同时废止。